包含彭宇案5年后真相的詞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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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30
彭宇承認了當年確實和老太太發生過相撞,而后摔倒。
彭宇在第二次庭審時承認“我下車的時候是與人撞了”,但否認是與老太太相撞。第三次開庭中,原告方提供了一份主要內容為彭宇陳述兩人相撞情況的筆錄照片,雖然這份筆錄因警方失誤丟失客觀上無法提供原件,但也得到了當時做筆錄的警官的確認。
結合彭宇自述曾經與人相撞卻說不清與何人相撞以及經警方確認的筆錄照片,這就構成了優勢證據,一審法院認定彭宇與老太太相撞并無不妥。
擴展資料:
案件影響
彭宇案的負面效應,是許多當事者始料不及的。作為政法部門應引以為戒,深刻反思和汲取教訓,努力提高司法辦案水平,營造良好的社會道德環境。
首先“彭宇案”反映的辦案人員的職業素養問題,切實加強政法隊伍的職業化建設。
在審理期間就出現了偏離事實真相的報道和輿情,但辦案單位并沒有足夠重視并對此進行正確引導,對判決之后可能出現的輿情也沒有充分的預計,當此案形成輿論熱點后,又缺乏積極有效的應對措施,使得相關報道逐步偏離事實真相,最終形成判決結果與公眾認知的巨大反差。
汲取此案的一個深刻教訓,就是要注重保障熱點案件的公眾知情權,妥善處置為當事人保密和保障公眾知情權的關系,實現案件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
參考資料:人民網-接露彭宇案真相:6年后彭宇承認撞人
“彭宇案”到底是什么樣的?不說廢話了:
1。彭宇確實撞了老太太。
*城中派出所提交的原、被告相撞證據(接警時對雙方的詢問筆錄、警官證詞等),能夠相互印證并形成證據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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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審時居然筆錄遺失了。
*但這份筆錄被接處警的城中派出所在該所房屋維修過程中不慎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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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院一審確實存在邏輯問題。
*你不誤傷他,就不會送他上醫院*
南京彭宇案法官的下場 南京彭宇案法官王浩最新消息南京法官王浩
4。彭宇本人其實是個無賴,但看到證據后承認了
*6月13日第二次開庭進行法庭質證時,彭宇在答辯中表示:“我下車的時候是與人撞了,但不是與原告相撞。”當被問及把原告扶起來出于什么目的時,他回答:“為了做點好事?!痹诘弥嫔暾堈{取的事發當日城中派出所接處警的詢問筆錄已丟失時,他對由當時處置此事警官補做的筆錄提出異議,并表示要向有關部門和媒體反映這一情況。
7月4日,彭宇主動打電話給一位網站論壇版主,表示自己因做好事被誣告,將一位老太扶起后反被起訴,希望媒體關注此事。該版主立即用短信將這一情況通報給南京10多家媒體和網站記者。彭宇于當日向鼓樓區法院提出準許新聞記者采訪庭審的申請。*
且(證據)
*因雙方當事人均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南京市中院于當年10月初進行調查,并在南京市公安局指揮中心查找到事發當日雙方分別報警時的兩份接處警登記表,其中的“報警內容”一欄,均記錄了兩人相撞的情況,這些新證據為澄清事實提供了重要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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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彭宇承認了碰撞
*彭宇最近表示“確實發生了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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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最終結果涉及了雙方的利益糾葛
*在南京中院二審開庭前,彭宇與徐壽蘭達成庭前和解協議,雙方對此均表示滿意。但依據當事人要求,在和解協議中增設了“雙方均不得在媒體(電視、電臺、報紙、刊物、網絡等)上就本案披露相關信息和發表相關言論”的保密條款,從而使彭宇案的真相未能及時讓公眾知曉,經數年發酵,逐步演化為社會道德滑坡的“反面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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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結論是:
1。法官確實二逼。
2。造成一審判決結果有可能與丟失的筆錄有關,但這不是借口,一審的判決是違反了法律精神的,這與道德無關。
3。彭宇確實撞了,而且挑撥媒體。
造成惡性的事件,我認為彭宇應當擔主責,因為一審雖然瞎,但在整個事件中的影響有限,一審是彭宇陷害整個社會的工具,但終究屠刀是彭宇選擇落下的。
4。我覺得二審很干凈,再之后就沒什么疑惑了。
南京彭宇案是怎么回事?南京彭宇案:
2006年11月20日9時30分左右,64歲的退休職工徐壽蘭在南京水西門廣場公交站跑向一輛乘客較少的公交車,與26歲的小伙子彭宇在不經意間發生相撞。急于轉車的彭宇隨即將摔倒在地的徐壽蘭扶起,并與后來趕到的徐壽蘭家人一起將她送往醫院治療,其間還代付了200元醫藥費。
之后,爭議的焦點是雙方是否相撞。徐壽蘭指認撞人者是彭宇。徐壽蘭告到法院索賠13萬多元。彭宇表示無辜。他說,當天早晨3輛公交車同時靠站,老太要去趕第3輛車,而自己從第2輛車的后門下來。
“一下車,我就看到一位老太跌倒在地,趕忙去扶她了,不一會兒,另一位中年男子也看到了,也主動過來扶老太。老太不停地說謝謝,后來大家一起將她送到醫院?!迸碛罾^續說,接下來,事情就來了個180度大轉彎,老太及其家屬一口就咬定自己是“肇事者”。
2007年9月4日下午4點半,南京市鼓樓區法院一審宣判。法院認為,本案主要存在兩個爭議焦點:
1、彭宇與老人是否相撞。
2、應賠償的損失數額問題。
法院認為本次事故雙方均無過錯。按照公平的原則,當事人對受害人的損失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因此,判決彭宇給付受害人損失的40%,共45876.6元。當天,老太徐壽蘭的代理律師表示:對判決事實感到滿意,但40%的賠償比預期要少。而彭宇則表示不服此判決。
在南京中院二審即將開庭之際,彭宇與徐壽蘭達成庭前和解協議,其主要內容是:彭宇一次性補償徐壽蘭1萬元;雙方均不得在媒體(電視、電臺、報紙、刊物、網絡等)上就本案披露相關信息和發表相關言論;雙方撤訴后不再執行鼓樓區法院的一審民事判決。
擴展資料:
案件影響:
“彭宇案”在一審期間,由于媒體的高度關注和連續報道,包括原、被告及法官等當事人均不堪其擾。徐壽蘭老人因摔傷行動不便,在家養病的她不斷接到陌生人的謾罵攻擊電話,指責她“誣陷好人”;蹲守在她家門口的記者,一次次強行將話筒遞進來要求采訪。
彭宇面對一撥又一撥的記者和來自各方的詰問,也深感煩惱。因而雙方在南京中院二審組織的庭前調解中,均提出了不再向媒體披露此案信息的要求。
對此,雖有相關司法解釋可以允許當事人不公開民事調解協議的內容,但對及時公布、解析已被誤讀的彭宇案真相,造成了難以彌補的缺憾。
“彭宇案”在審理期間就出現了偏離事實真相的報道和輿情,但辦案單位并沒有足夠重視并對此進行正確引導,對判決之后可能出現的輿情也沒有充分的預計。
當此案形成輿論熱點后,又缺乏積極有效的應對措施,使得相關報道逐步偏離事實真相,最終形成判決結果與公眾認知的巨大反差。
“彭宇案”被誤讀和放大的負面效應,既有辦案部門操作環節的失誤,也反映了公眾對社會道德缺失、誠信危機的擔憂。
參考資料來源:
百度百科-彭宇案
人民網-南京市政法委書記:不應被誤讀的“彭宇案” (4)
[img]十年前彭宇案的真相是什么?近年來,路人對遇險者作壁上觀的類似新聞不斷在各地反復上演,而每當類似新聞出現,“彭宇案”就會被再次納入公共討論的范圍。
例如,在前些日子,網上流傳這樣一個視頻:河南駐馬店一女子過馬路時,被一輛出租車撞倒在地,事發后,被撞倒女子橫躺在馬路上一動不動,期間多輛汽車和多名行人路過,無一輛車停車查看情況,也無一人上前施救,一分鐘后,該女子遭到另一輛汽車二次碾壓。
不少人在感慨、悲憤世態炎涼、路人冷漠的同時,卻將眾人的冷漠歸過于十年前的“彭宇案”。
據悉,在2006年11月20日,64歲的徐壽蘭在等公交站車時,有2輛83路公交車同時進站。徐壽蘭去趕后一輛公交車,經過前一輛車后門時,26歲的彭宇正從該后門下車,雙方在匆忙間發生相撞。后彭宇將徐壽蘭扶起,與其家人一起送往醫院治療,其間還代付了200元醫藥費。
當年4月26日,鼓樓區法院第一次開庭審理此案時,彭宇的妻子提出:“原告受傷非被告所導致的,不應該承擔責任?!?/p>
6月13日第二次開庭審理此案時,彭宇表示:“我下車的時候是與人撞了,但不是與原告相撞?!眴柤盀楹畏銎鹪娌⒏夺t藥費,他回答:“為了做點好事。”在得知事發當日派出所處警的詢問筆錄丟失后,他不認可警方事后補做的筆錄,并表示要向媒體反映。
不過,在7月4日,彭宇打電話給一位網站論壇版主,表示自己做好事被誣告,希望媒體關注。該版主將這一情況通報給南京多家媒體記者。一場“幫扶老人反被告”媒體熱議及關注就此引發。
媒體抓住了一審判決中這一說理部分:“如果被告是見義勇為做好事,更符合實際的做法應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僅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據社會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達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實經過并讓原告的家人將原告送往醫院,然后自行離開,但被告未作此等選擇,其行為顯然與情理相悖?!?/p>
熱議一審法院憑“人性惡”的理論在沒有證據的情況推斷認定彭宇撞人,而不是扶助老人,稱法院判決不支持見義勇為、幫扶老人做好事。一審法院一時之間萬夫所指。
不過,雙方均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到南京市中院。二審法院2007年10月在南京市公安局指揮中心找到了事發當日雙方分別報警時的兩份接處警登記表,其中的“報警內容”一欄,均記錄了兩人相撞的情況。
在南京中院二審即將開庭之際,彭宇與徐壽蘭達成庭前和解協議,其主要內容是:彭宇一次性補償徐壽蘭1萬元;雙方均不得在媒體上就本案披露相關信息和發表相關言論;雙方撤訴。
在2008年3月15日,江蘇高院院長公丕祥在全國“兩會”上的新聞發布會,首度披露該案雙方已庭外和解撤訴,但沒有公布案情。公眾沒有等來二審判決結果,卻等來的是法院、雙方當事人一致的對外緘口。
媒體及民眾均不接受這沒有結果說明的結局,也沒有有權機關出面解釋“是否真的撞人”或是“助人為樂”,唯一確定的是彭宇賠錢了。
基于此,公眾輿論中形成了“好人被冤枉”、“司法不公”一面倒的評論觀點,隨后幾年,此觀點廣為流傳,法院成了助推社會道德滑坡的標靶,甚至“扶不扶”成了春晚調侃的對象。
遺憾的是,當年一些媒體一邊倒地將彭宇“人設”為被冤枉的“好人”,畢竟“好人蒙冤”的劇情要比“撞人該賠”的現實更加能夠撬開讀者的眼睛,撩動他們互動的欲望。
而不得不說的是,或許是人性的自私因子使然,人們習慣于為自身在眾人中的冷漠去找到一個客觀而冠冕堂皇的借口,“以訛傳訛”似乎總比真相走得快一些。這就造成如今遺憾又尷尬的局面,人們對于該案的誤解、誤讀越陷越深,至今仍然有不少人堅信著彭宇僅因施救而被判賠償的假象。
在這樣的輿論氛圍中,盡管一審判決認定雙方相撞的事實和結論是對的,適用法律也是對的,但公眾普遍接受的“彭宇案”信息,卻是此案“判決不公”、“彭宇是做好事反遭誣陷賠償”,產生的負面效應是頻頻見之于報端、廣播、熒屏等傳媒的“老人倒地不能扶”“好人做不得”的道德評判。
那么我們到底能不能去扶?
實際上,對于“扶不扶”問題,法律早有答案。
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p>
可見,如果被扶者不能證明扶人者將其推倒,扶人者則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嚴格意義上,我國司法實踐中,也并未發生過一起僅因扶人而讓扶人者擔責的判例,或許也正因此,每每發生類似事件,一些人只能拿出一件十年前被誤讀的“彭宇案”來唏噓不已,感嘆世風日下,乃至為冷漠尋找借口與出口。
值得強調的是,即將正式實施的《民法總則》再次重申了法律對見義勇為的態度,“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奔幢闶┚刃袨閷κ苤嗽斐闪艘欢〒p害,救助人也無須擔責,更何況,損害本非救助人所致。
而這些年,各地也陸續出臺了《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國家與地方對“義者”的獎勵、保護長效機制正在日趨完善。
見義勇為是中華民族所提倡的高尚道德品質。
可以說,我們每個人都有著一顆“老人老、幼人幼”的善心,而同時又有著一顆趨利避害的私心。而當我們見到有人需要幫助時,當我們在“扶不扶”問題上,左右徘徊、桎梏不前時,我們必須在內心上確信,救助行為永遠不可能成為侵權的證據,“彭宇案”不能再成為我們逃避的借口,法律始終站在善者那一邊。
誰還記得2006年彭宇案就是年輕人撞了個老太太,老太太非說他是肇事者。5年才能得出真相,真相到底是感覺撞了人(是過失又是無意識),于是彭宇回頭去看,這個時候彭宇應該已經超過了老人一段距離,回頭看的時候意識到可能是自己撞的(根據環境推測,比如說沒有周圍其他人有滿足撞的條件,而自己好像又撞了),于是回頭去扶。故事到這其實都沒有問題,反推時,假設如果另外有人撞 那人必然在現場(這是此案與其他訛人案件不同之處),老太肯定會指認此人,然并未有,綜合前述,結合不是你撞的,你為什么要(回過來)去扶,排除其他可能性,推測,彭宇本身很可能撞到了,老太指認,于是判決彭宇敗訴。這是結合環境的分析。媒體群眾斷章取義,小人心思,一個個鍵盤俠看一句話就以為什么都明白了。
另外關于具體的環境,例如彭宇下車順序,彭宇說他沒撞老人,是老人撞的他,以及現場沒有另外一個撞老人的可能性的人(理論上其實有,事實上并未發現任何跡象)。彭宇撞人推測完全沒問題。法官判的很仔細,公正為民,沒有按常規程序走過場,是個好法官,可是民眾都是瞎眼的,不看判決書,只看這一段話,自欺欺人。
事實證明法官判對了,人民抓著一句話不放,卻不知道這句話,他們從來都沒結合案件環境弄懂過,輿論造勢,害苦了當事人和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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