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反殺事件(昆山反殺事件處理結果)
xj
2023-04-01
昆山“寶馬男反殺案”自8月27號發生以來,在各大平臺迅速傳播,牽動著億萬群眾的心。
事件的經過大體是寶馬男(劉海龍,江湖綽號“龍哥”)在紅燈路口因違章行駛剮蹭到電動車男(于海明),于是產生口角,寶馬男先是推搡、毆打電動車男,后來返回車中取出大砍刀,揮向手無寸鐵的電動車男。在二人的爭斗過程中,寶馬男的看到不小心掉落在地,電動車男撿起刀反擊,最終寶馬男因強求無效死亡。
關于電動車小伙是“正當防衛”、“防衛過當”還是“故意殺人”,社會各界人士吵翻了,各種意見和分析紛至沓來,引發了巨大的爭議。
當然,絕大部分網友都認為是“正當防衛”,像劉海龍這樣的地方惡霸欺壓良善,還攜帶管制刀具的人,真的是死有余辜,不值得同情。我也持有同樣的態度。
關于這傳說中的“龍哥”,我在其他文章中也進行過簡單的分析。36歲就已經5次入獄,刑期高達9年半,可謂是“歷史輝煌”。據傳還經營典當行、貸款等生意,還開啟了寶馬,一身紋身,估計是有一定身價的人。依我看,其經濟來源也并非完全干凈。
關于此案的偵查,昆山市公安機關及其檢查機關也確實是盡心盡力,同時,江蘇省檢察院、最高檢都十分重視,可謂是我國法制的進步,也反映了廣大人民群眾嫉惡如仇的美好品質。
當然了,我估計公安機關也有這方面的考慮。假如判定電動車男為“防衛過當”或是“故意殺人”,那么以后在其他地方在遇到這樣的黑社會人渣,是否只能等著挨打、挨砍呢?如果是那樣的話,估計就要出現更多的人間慘劇了。好人不長命,壞人倒可以橫行無忌了!
畢竟,從那位龍哥的過往的劣跡斑斑和事發時的惡劣表現來看,這樣的人渣對社會真的沒啥貢獻,只會欺負他人。身在江湖,情義沒有學到,只學到了坑蒙拐騙和欺壓良善,可謂是悲哀!
最后,即便是法律判定電動車男為“正當防衛”,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并依法撤案。但是我的擔憂在于,法律也有延伸不到的地方,黑社會的事太過復雜,也希望能夠盡快離開當地,避免被寶馬男的朋友報復。
惡人已死,但凡有自知之明和是非分辨能力的人,即便是龍哥的朋友,也應該尊重服從法律的判定結果,不要再冤冤相報了!希望電動車男及其家人能夠平平安安!
[img]昆山反殺案結果是什么正當防衛,撤銷案件。2018年9月1日,江蘇省昆山市公安局根據偵查查明的事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的規定,認定于海明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決定依法撤銷于海明故意傷害案。其間,公安機關依據相關規定,聽取了檢察機關的意見,昆山市人民檢察院同意公安機關的撤銷案件決定。
最近在昆山發生的事故中寶馬車主持刀攻擊電動車車主被其奪刀反殺,電動車車主是否屬于正當防衛?還是防衛昆山市震川路于海明致劉海龍死亡案警方通報:警方定性正當防衛
根據偵查查明的事實,并聽取檢察機關意見和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之規定,于海明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公安機關依法撤銷于海明案件。主要理由如下:
(一)劉海龍的行為屬于刑法意義上的“行兇”。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判斷“行兇”的核心在于是否嚴重危及人身安全。司法實踐中,考量是否屬于“行兇”,不能苛求防衛人在應急反應情況下作出理性判斷,更不能以防衛人遭受實際傷害為前提,而要根據現場具體情景及社會一般人的認知水平進行判斷。本案中,劉海龍先是徒手攻擊,繼而持刀連續擊打,其行為已經嚴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應認定為“行兇”。
(二)劉海龍的不法侵害是一個持續的過程。縱觀本案,在同車人員與于海明爭執基本平息的情況下,劉海龍醉酒滋事,先是下車對于海明拳打腳踢,后又返回車內取出砍刀,對于海明連續數次擊打,不法侵害不斷升級。劉海龍砍刀甩落在地后,又上前搶刀。劉海龍被致傷后,仍沒有放棄侵害的跡象。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處在劉海龍的暴力威脅之中。
(三)于海明的行為出于防衛目的。本案中,于海明奪刀后,7秒內捅刺、砍中劉海龍的5刀,與追趕時甩擊、砍擊的兩刀(未擊中),盡管時間上有間隔、空間上有距離,但這是一個連續行為。另外,于海明停止追擊,返回寶馬轎車搜尋劉海龍手機的目的是防止對方糾集人員報復、保護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當防衛的意圖。
擴展資料:
正當防衛法律概念:
正當防衛,指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行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無限正當防衛,是指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仍然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正當防衛?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于海明致劉海龍死亡案的通報
昆山反殺案兩個異鄉中年人發生沖突的原因。原于寶馬車輛和自行車的尾部發生了刮蹭。最開始寶馬的朋友想把這個自行車挪開,但是就此發生了矛盾,寶馬的主人開始對自行車的主人拳打腳踢,并且拿出了武器,然后武器不慎掉落,被自行車的主人撿起來反殺
昆山劉海龍被反殺事件,于海明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嗎?一起砍人事件在發生之后受到社會各界的關注,因為在這起案件中,死者是最先行兇的人,而將人砍死的于海明一開始其實是受害者。也就是說于海明在被死者砍了之后,完成了反殺。在法律角度來看它屬于正當防衛,因為是死者先動手。而他完全是為了保護自身安全,迫不得已才搶到刀將人砍死。
當時劉海龍開著一輛轎車行駛在路上,但是他在開車之前喝了不少酒,屬于醉駕。開車的時候,余海龍突然將車拐到了非機動車道,而后方的于海明騎車,沒有來得及剎住,撞上了寶馬車,于是兩人發生了爭吵。在爭吵過程中,于海龍直接掏出了隨車攜帶的一把很強的管制刀具砍向了于海龍,他身上很多處都被砍傷了。就在劉海龍砍人的過程中,因為力氣太大,直接將刀甩了出去。于海明見勢將刀搶了過來,開始了反擊。
于海明在被砍之后情緒肯定會比較激動,所以在搶到刀之后肯定會毫不猶豫的進行反殺,這是人出于保護自己的本能。在這起案件中,劉海龍因為自己行兇的,指動而喪失了生命,于海明的行為不構成行兇,完全是出于自我保護意識。這起案件之所以能夠引起社會關注,是因為在我國刑事案件中很少有被判正當防衛而免罪的。這起案件的判決結果對于其他類似案件的審理都有著很好的借鑒意義,可以說是我國司法領域的一個進步。
因為這起案件在社會上受關注度比較高,而且案件比較復雜,所以進行了多方會審,一致認為他的行為是正當防衛。這起案件也告訴我們,在遇到有人對我們進行致命性傷害的時候,一定要毫不猶豫的進行反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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