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最殘酷的刑場(中國最殘忍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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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30
五桂橋刑場地點位于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在五桂橋南側,原名仁文橋。從古代至今,五桂橋刑場一直是中國最著名的死刑執行場所之一。它有著悠久的歷史,在清朝的嘉慶時期,已經成為清朝最主要的死刑地點;在近代,五桂橋刑場也因其眾多的死刑執行案例而聞名于世。
[img]清代晚期的刑場到底有多恐怖?國有國法,家有家規。為了維持社會穩定,所以自古以來犯罪的人都會受到律法的制裁,輕者入獄受罰,重則砍頭示眾,古代有很多慘無人道的酷刑,比如凌遲、五馬分尸、腰斬、砍頭等等,但現在我們只能從文字記載中窺見其恐怖程度,不過1846年相機傳入中國后,一些清朝末年的老照片便被記錄了下來,下面我們來看一組清末刑場的老照片。
這是一張犯人被斬首示眾的圖片,圖中的犯人跪在泥地上,手腳都被綁住了,他的脖子上還系著一根繩子,被人拉著往前傾,離他最近舉著刀的人是行刑的劊子手,他們的周圍還有很多圍觀的百姓。古代對犯人處以極刑時,百姓是可以自發圍觀的,其實官府默許這一行為就是想殺雞儆猴,警示老百姓不要輕易犯錯,不過現在為了不引起恐慌,國家禁止普通人圍觀行刑過程。
這是一張女子被浸豬籠的真實照片,相信大家對浸豬籠這個處罰并不陌生,這是處罰所謂“不貞潔”的女子的主要手段,古代男尊女卑,女人只能是男人的附屬品,所以必須從一而終,哪怕是丈夫去世了也只能安安分分的守寡。若是有人膽敢做出紅杏出墻或者違背女德的事情,那么就會被浸豬籠,即將人裝在豬籠中沉入水中,生還率幾乎為零。
上圖犯人所戴的枷鎖經常在電視劇中出現,其實這個枷鎖是很有講究的,一是束縛住犯人耳朵雙手,防止他們作亂反抗;二是對他們的一種體罰,之所以說是體罰,是因為他們身上戴的枷鎖很有分量。
根據《大清律例》來看,一般的枷鎖有25斤之重,更重的還有35斤,而這些重量全被壓在犯人的脖子和雙肩上。不過更為殘忍的是他們需要戴著枷鎖趕路,清朝流放犯人的路程很遠,最遠的甚至有4000里,而且規定每天最少要走50里,所以很多體弱的犯人還沒走到流放之地就半路累死了。
上面這張圖中的犯人整個被鎖在籠子里面任人參觀,而且籠子由實木打造,十分結實,除了頭可以露出來之外,身體的其他部位全部被禁錮在籠子里,光是空間小就已經讓人難以忍受了,更何況他們放在籠子里的手腳也是被固定起來的。為了保證他們能存活下去,每天都有專人給他們喂水喂飯,簡直生不如死。據記載這張照片拍攝于1908年,至今不過才百年的歷史。
這張圖片是晚清兩個劊子手的合照,在我們多數人的印象中,劊子手都是膀壯腰圓、長相粗獷的樣子,而圖中的這兩個人正好相反,可以看出他們臉上的表情有些呆滯無神,而且兩人都瘦弱不堪,似乎風一吹就會倒一樣,而且他們腳上都沒穿鞋,由此看來晚清劊子手的生活也沒有好到哪里去。
劊子手以殺人為業,看似兇狠不好惹,但其實他們剛開始從事這個職業時內心也會害怕。1914年,斬首之刑被我國正式廢除,我國最后一個劊子手鄧海山曾經被指責職業過于殘忍,但他認為自己所殺之人皆是罪犯,自己只是聽命行事。
古代殘酷的刑法都有什么?中國古代的刑法可謂千奇百怪,手段極其殘忍。從名目上來講就有笞杖、鞭撲、枷項、宮刑、刖刑、割鼻、斬首、腰斬、梳洗、剝皮、烹煮、絞殺、凌遲、車裂等多種名目。在這些刑法之中,如笞杖、鞭撲等一般情況下只會使人受些皮肉之苦,一般不會要人性命。有些刑法會使人致殘。有些刑法可以使人痛痛快快地死去;而有些刑法則會先把人折磨的求生不能、求死不得,才讓其死去。在以上的這些中國古代刑法中,以宮刑、刖刑、斬首、腰斬、絞殺、梳洗、烹煮、剝皮、凌遲、車裂等酷刑有中國古代的十大酷刑之稱。而其中又以凌遲、車裂等刑法最為殘酷。
十大酷刑排行榜第一:凌遲
凌遲也稱“陵遲”,俗稱“千刀萬剮”。就是把活人一刀一刀的割死。據說早在南北朝時期就有了此刑法,將凌遲作為正式的刑罰、作為法外之刑,始于五代。據陸游記載:“五季多故,以常法為不足,于是始于法外特置凌遲一條。肌肉已盡,而氣息未絕,肝心聯絡,而視聽猶存。”南宋時期凌遲被明確的列入刑法,成為同斬刑、絞刑等同等列的死刑名目,并一直為后來的王朝所沿用至清朝滅亡。
據歷史記載:“凌遲者,其法乃寸而磔之,必至體無完膚,然后為之割其勢,女則幽其閉,出其臟腑以畢其命,支分節解,菹其骨而后已。”也是是凌遲的方法是用極其鋒利的小刀切割全身的皮肉,讓全身沒有一點完好的皮膚。然后割掉生殖器,挖出內臟使其斃命。人死之后連骨頭也要被切碎。據歷史記載有些受刑者身上被割得皮肉盡無只剩白骨了,嘴和眼睛都還在動;內臟都被挖出來了,痛苦的呻吟聲還沒有停止。其殘酷程度可想而知。
歷代行刑之法不盡相同,古代中國的酷刑,有把人殺死后剁成肉醬的,稱為“醢”,根據目前現存的文字記載,嘗受此刑的一例為孔子的生徒-子路。凌遲是遼開始正式寫進法律的,在此之前,唐朝就屢有剮的記錄,周利用害死敬暉、安祿山害死顏杲卿,都是剮,所謂剮,就是把身上的肉一小片一小片割下來。《宋史》刑法志上說:凌遲是"先斷其肢體,乃絕其亢。"亢是指咽喉,這樣看來宋朝的凌遲是一種肢解刑,而不是臠割。遼代凌遲始定為正式刑名。《遼史·刑法志》:“死刑有絞、斬、凌遲之屬”。明代法律也明確規定凌遲為死刑之一。《大明律·刑律》載:“謀反大逆:凡謀反,謂謀危社稷;大逆,謂謀毀宗廟、山陵及宮闕。但共謀者,不分首從,皆凌遲處死。”
凌遲發展到明朝,終于達到了登峰造極的水平,人們發現一片片臠割皮肉,比連筋帶骨割更省力,時間也更久。凌遲一般從胸部開始,依此為上臂、大腿,再到身體各部位,有的直接用小刀臠割,有的把一張魚網緊緊蒙在犯人身上,用刀削割突出的皮肉。最精致的是用小鉤子把皮肉鉤起來,每次割指甲大小的一片,有些講究的劊子手,行刑時有徒弟端著一個托盤,一把小刀和一個鉤子組成一對工具,每對對應胸、腹、背、腰、臂、大腿、小腿等不同部位,比外科醫生動手術還要復雜。受刑的刀數有限制,但隋著時代而有不同。宋朝時只有八刀至一百二十刀,到明朝時往往超過千刀,有一千刀以至三千刀之說。倘若割多或割少了刀數,劊子手都可能會受罰。大太監劉瑾被剮,按例該剮3357刀,每十刀一歇一喝,第一天割357刀,暫時結束時給他喝點粥維持生命,總共剮了三天。后來鄭曼被剮,聞宣讀圣旨,應剮3600刀,可見刀數并不絕對固定,但這兩例都在3000刀以上。凌遲下刀次序亦有一定的限制:先從胸部開始,把乳頭割去,然后割胸肌;若果是男性犯人,跟著會割生殖器;然后輪到大腿,雙臂,腹肌,臀部。最后割耳,鼻,眼,唇。下刀的時候助手負責報告刀數,割下來的皮肉,放在桌上排列出來等待驗查;但亦有丟到地上,甚至是賣給旁觀的群眾。有時凌遲以后會再以利刃臬首,用巨斧銼尸。
歷史上以凌遲處死的人中,最為有名的要數明朝名將袁崇煥。袁崇煥是明末著名軍事統帥。字元素。廣西藤縣人。萬歷四十七年(1619)進士。天啟二年(1622),袁崇煥被破格擢為兵部職方司主事,深為大學士、薊遼督師孫承宗之倚重。修筑關外重鎮寧遠城,進兵備副使,再進右參政。在其后的寧遠之戰中袁崇煥拒絕執行高第撤守關內的命令,刺血為書,激勵將士,誓死守衛寧遠孤城。大敗后金十萬圍攻大軍,炮傷努爾哈赤,贏得明朝對后金作戰的第一次勝利。朝廷擢其為右僉都御史、遼東巡撫。時魏忠賢遣其黨羽劉應坤、紀用等出鎮遼東,他抗疏進諫,未被采納。其后不久,后金兵渡鴨綠江南下,他采取積極戰略,遣將修繕錦州、中左、大凌三城,破后金主力,取得寧錦大捷。戰后終因不附魏忠賢,被其黨所劾去職。
明熹宗駕崩之后,崇禎帝即位,袁崇煥也被重新起用。崇禎元年(1628)被任命為兵部尚書兼右副都御史,督師薊、遼,兼督登、萊、天津軍務。袁崇煥剛到御遼前線,即遇上了駐寧遠的士兵因長期缺餉而嘩變。他當即單騎入營,懲治了貪虐的將領以撫軍心,又將兵變為首者梟首示眾,以嚴明軍紀。為了從根本上穩定軍心,他連連上奏,要求朝廷發餉濟遠。崇禎帝見袁崇煥到邊境未立一戰功,請餉之奏卻頻傳,心中頗為不悅。在召集眾臣討論時,崇禎帝沒好氣地說:“將兵者果能如家人父子,自不敢叛,不忍叛。不敢叛者畏其威,不忍叛者懷其德,如何有鼓噪之事?”站在一邊的禮部右侍郎周延儒聽出了崇禎帝的弦外之音,趁機挑撥,說什么軍事嘩變實非缺餉,而是另有隱情。崇禎帝一聽,對袁崇煥的十分信任頓時減去三分,雖然勉強發去了軍餉,但心中卻開始懷疑袁崇煥恃邊逼餉以充私囊。不久,又傳來了袁崇煥擅殺皮島守將毛文龍的消息。毛文龍原系遼東明軍將領,遼東失陷后撤到瀕臨朝鮮的皮島上,他在島上擇壯為兵,多次襲擊清軍后方,有力地牽制了清軍的南下。但毛文龍恃功跋扈,根本不聽袁崇煥的指揮,反而虛功冒餉,誣袁崇煥克扣了他的軍餉。為了統一邊防號令,袁崇煥借督餉赴皮島之機誘捕毛文龍,先斬后奏。崇禎帝接到袁崇煥的奏疏,心中十分惱怒他竟敢不經圣裁擅殺邊將。崇禎二年(1629)十月,皇太極率大軍避開袁崇煥的防地,從蒙古繞道入關(參見京畿之戰)。由于薊州一線邊防松弛,使得清軍輕易攻破,很快便會師于遵化,直逼京師而來。袁崇煥得知清軍入關的消息,心急如焚,立即親率精銳部隊,馬不停蹄,急赴京師救援。他們趕到北京城外,與圍攻廣渠門的清軍交鋒,一場惡戰,清軍敗退。崇禎帝在城內得知袁崇煥援軍已到,十分驚喜,連忙發餉犒師,并命各路勤王軍統歸袁崇煥調度。袁崇煥擔心所部日夜奔馳,馬卒疲怠,請求入城休整再戰。但遭到了崇禎帝的堅決拒絕,只好移師城外駐防。皇太極見又遇勁敵袁崇煥,心中又恨又怕,決定利用崇禎帝多疑猜忌的性格,借崇禎帝之手除去心頭大患。他首先假擬了兩封所謂的“密信”,讓部下有意“丟失”在明軍經常出沒的地方,信中以自己的口氣約袁崇煥私下議和。此信一傳開,京城中人心惶惶,怨謗紛起。那些往日與袁崇煥有隙的朝臣也趁勢“誣其引敵協和,將為城下之盟”。崇禎帝正在半信半疑之際,兩名從清營中逃回來的宦官又報告說在清軍中親耳聽見將士議論,稱袁崇煥已與清主和議,不久將不戰而獻北京。崇禎帝至此深信不疑,當即傳令袁崇煥入見,趁其不備將他逮捕下獄。
崇禎三年(1630)八月十六日,以“謀叛欺君罪”將袁崇煥凌遲處死。押赴刑場后,劊子手尚未下手,北京圍觀百姓即撲前生咬其肉,直見內臟。之后亦爭買其肉,以下酒泄憤。一代忠良竟然落到如此悲慘的境地,似乎也正應了那句伴君如伴虎的古訓箴言。當然歷史上被凌遲處死的忠臣并非只有袁崇煥一人,太平天國時期的翼王石達開,領兵被困大渡河,后來為了解救全軍性命,自動前往清營,后來也被清朝凌遲處死,同時凌遲處死的還有他的幾個屬下,行刑時他的屬不勝痛楚慘呼不止,石達開說:“何遂不能忍此須臾?當念我輩得彼,亦正如此可耳。”至死寂無聲。英烈如此,真不是常人啊!
十大酷刑排行榜第二:車裂
車裂是古代一種殘酷的死刑,車裂,又稱轅、磔。車裂古時稱為轅或車轅。《周禮·秋官·條狼氏》中云:“誓馭曰車轘。”前人注解說:“車轘,謂車裂也。”民間俗稱五馬分尸,是中國古代的一種酷刑。相傳此刑乃將犯人的頭及四肢分別縛到五輛車上,由馬引車前進以撕裂其身體。對于車裂的行刑的時間頗有爭議,有人認為車裂并非如民間流傳所指的五馬分尸,原因大致有以下幾個:漢代辭典《說文解字》將車裂和斬首相提并論:“斬法,車裂也” 車裂中的“車”字并非指“車子”,而是某些古體字在字形變化中產生訛誤而成為“車”字。五馬分尸只屬民間傳說,實際上該詞最初于歷史小說《東周列國志》出現時,是以牛拉車分尸的。亦有人認為車裂指的正是五馬分尸。他們以《遼書》中的句子“淫亂不軌者,五車轅裂之”作例,證明兩者確有關連。另外,關于車裂的執行時間,各方意見亦不一致。多數人認為車裂是用在尸體 (包括已斬首者) 上的,而非撕裂活人。
但無論是否用在活人之上,“身體發膚,受之父母”,不容受到殘害或割裂,許多人一旦獲罪,常苦苦哀求“賞個全尸”,而殺人者一個“賞他個全尸的許諾,已是極大的恩惠。但這”五馬分尸“,不僅讓人”身首異處“,連四肢都各在一方,難怪一些罪犯想起這一刑名,都會不寒而栗,因為這酷刑不僅讓死者的最后一刻肉體異常痛苦,精神也倍受煎熬。一般情況下,它專用于謀反、篡逆等大逆不道的人。
相傳戰國時期的政治家商鞅就是死于此刑法。商鞅,衛國人,是我國戰國時期的一個著名的政治家。他本名公孫鞅,也叫衛鞅,后來在秦國被封為商君,因而又叫商鞅。他一生的主要活動和貢獻,是在秦國實行變法,歷史上稱之為“商鞅變法”。商鞅從小就喜歡“刑名之學”,到了青年時期,他已經成為一個有學問有才干的人了。后來商鞅到了秦國,商鞅通過秦孝公的親信景監的介紹,與秦孝公面談了三次。前兩次會面時,商鞅講行帝王之道,秦孝公不感興趣,昏昏欲睡。第三次會面時,因為商鞅已經摸清了秦孝公急于稱雄于世的思想,大講富國強兵之道,秦孝公聽得非常高興。于是,商鞅得到秦孝公的賞識,開始受到重用。
商鞅向秦孝公建議,在秦國實行變法。秦國貴族認為侵犯了他們的利益,堅決反對變法,弄得秦孝公猶豫不決。一次,秦孝公召集大臣討論變法時,商鞅說:“有獨到見解,作法高明的人,總會受到世俗常人的譏笑和反對。愚笨的人在事情發生后還不知為什么,而聰明的人卻能做出正確的預見。一般人不能和他去商量革新和創造,只能讓他們坐享其成。做大事業的人,用不著跟一般人商量。只要能使國富民強,就不必按舊制度去辦,也沒有必要遵守老規矩。”秦孝公認為商鞅講得有道理。孝公聽了商鞅滔滔不絕的雄辯,大加贊揚,并深有省悟地說:“鄙野小巷的人少見多怪,孤陋寡聞的夫子才喜歡無謂的爭論。愚人高興的,正是明智人感到可憐的;狂妄人稱快的,正是賢能人所擔心的。拘泥于世俗的那一套議論,我不再想聽了。”于是,秦孝公支持商鞅的變法了。秦孝公后來任命商鞅為左庶長,開始進行一系列重大改革。商鞅變法以后,不僅沉重地打擊了舊貴族的勢力,而且也促進了封建經濟的發展,鞏固了封建統治。經過多年的努力,秦國日益富強,逐步發展成為一個強國。
兩次變法,奠定秦國兵強國富的基礎,卻激起舊貴族勢力的憤恨,商鞅采取暴力手段,鎮壓奴隸主貴族的反抗,因而遭到舊勢力的反對。在商鞅相秦十年之后,有一個名叫趙良的人,就代表貴族集團去見商鞅。開始時,趙良勸說商鞅讓位,后來又勸商鞅取消殘酷的刑罰,最后威脅商鞅,說他不遵守舊制,早晚要失敗的。他還兇狠地說:“孝公一旦死后,秦國想收拾你的人難道還少嗎?你的末日快到了!”商鞅掌握秦國的軍政大權,獨斷專行,因而同秦國的官僚中的一些人物也發生利害沖突,積怨甚多。商鞅對于這種處境,自己也很害怕,每次出門,都要有武裝衛士的保衛。后來,秦孝公病重,據《戰國策·秦策一》記載,孝公病重時,曾打算把君位讓給商鞅,商鞅沒有接受。孝公二十二年(前338年),秦孝公死了,太子駟即位,史稱秦惠文王。公子虔誣告商鞅密謀反叛,惠文王下令逮捕商鞅,商鞅立即逃跑。
當他在路上要求住店時,因沒有任何憑證,店主不敢收留,并對他說:這是“商君之法”的規定。商鞅沒有辦法,又跑到魏國,魏國對他早已恨之入骨,他只好回到自己在秦國的封地商邑。他組織了一些人馬,準備抵抗秦軍,但寡不敵眾,被惠文王的軍隊抓獲。惠文王以殘酷的刑法“車裂”,把商鞅處死。
后來秦王贏政當政時,宦官嫪毐得寵于太后,結黨營私,又因酒后失言,道出他于太后的關系,事后自知罪不可赦,便起兵叛亂。秦王對其恨之入骨,逮獲后也處以車裂之刑將其處死,并夷其三族。此外,東漢末年黃巾起義組織者之一馬元義、隋朝禮部尚書楊玄感等,都死于此刑。
凌遲與車裂雖然是中國古代酷刑中比較有代表性的兩種,但并不是中國酷刑的全部,因而在中國古代歷史上死于酷刑的人絕對有很多,只是這個數字今天已經無法統計罷了。
中國歷史上最殘酷的死刑有哪些?古代被判為死刑的犯人,除了重要罰犯(如欽定要犯)或在非常時期(如戰爭中)應立即處決之外,一般經有司備案審理并報請朝廷批準判為斬罪的犯人都要在獄中關押,到一定的時候才能處決。
執行死刑的時間,從古至清代一般都定在秋后。
《左傳》中就有“賞以冬夏,刑以秋冬”的說法
原因是,秋季草木凋零,呈現一派肅殺之氣,此時行刑,正是順應天道肅殺之威。
歷史上,除了秦時一年四季都可以執行死刑之外,其他各代處決犯人都在入秋以后,這就是古時常說的“秋決”。行刑的具體月份,各代的規定稍有差別。
西漢時規定在十月以至臘月間,一到立春就決不能再執行死刑。
明代規定執行死刑在秋分以后、立春以前,若有在立春以后至秋分以前處死刑者,杖八十。
唐代也曾規定,若不是在秋分至立春之間處決死刑者,要判一年徒刑。
執行死刑的具體日期也有一定的限制。
如唐代規定,在大祭日、致齊2日、朔日、望日、上弦日、下弦日斷屠日月3、二十四節氣、假日以及下雨為未晴的日子,都不得執行死刑。
明代規定的有禁刑日子,即每月的初一、初八、十四、十五、十八、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日的,加上二十四節氣日、雨未霽,天未晴及大祭享日和閏月的全月。這樣的除來除去,一年中能執行死刑的日子是屈指可數的。
在可以行刑的日子,行刑的具體時辰也有規定。
若白天行刑必須等到午時,若夜間行刑必須等到天明,這在各代是通例。
斬首的地點和執行其他死刑一樣,一般都在市朝。
從春秋時起大多如此。凡將王公大臣或名士大夫斬首,就在朝門外
如北宋時在汴京(今開封)五朝門
明清時在北京午門;凡將普通死囚斬首,就在街市進行
對某一城市來說,行刑的地點有時是固定的,有時是不固定的。清代北京斬人,常在菜市口。有據傳說,清代蘇州斬人常在五故天亮時,在平時較繁華的街道上執行。市民得知要在這街上殺人,都事先出錢賄賂劊子手,如果誰家不出錢或出錢教少,劊子手就有意在他家店鋪前面行刑,這家人就會覺得十分晦氣。
執行斬首必須有監斬官,這也是自春秋時就有的成規
監斬官可以由原審理此案的官員擔任,也可以由朝廷或上司委派的別的官員擔任。
監斬官在規定的時間之前,把囚犯從監中提出來,帶往刑場,監押的方式也有一定之規定。
如南北朝陳時規定,死囚將被處決,押送時要乘露車(車上不能施用遮蔽,如同現在所謂的敞篷車),戴三械(即項械、手械、足械),加壺手,到達刑場后去掉手械及壺手,時辰一到即行刑。
古時還規定,犯人的姓名和主要罪行要書寫在手械上,讓人們一目了然,周朝時就有這規矩,叫做“明梏”4,后世一直沿用。明清時時是把一塊寫有犯人姓名及罪行的木牌插在犯人背后,俗稱“亡命牌”,這和“明梏”的意義相同。
把犯人押到刑場后,按規定要給犯人吃一頓酒飯,這時不準將犯人塞口堵耳,不準遮蒙犯人面目,要允許犯人的家屬和他訣別。監斬官要親自觀察犯人的家屬會見情形,判斷這犯人的真假,由此“驗明正身”,否則容易出現差錯。
中國的酷刑可以分為三種:死刑、刑罰和刑訊
死刑可以分為18種:凌遲、車裂、斬首、腰斬、剝皮、炮烙、烹煮、抽腸、剖腹、射殺、沉水、絞殺、毒殺、火焚、釘顱、活埋、食人和其他!
而在所有這些死刑中,最有魅力而有最講究技術的非凌遲莫數。首先需要說明的是凌遲或者類似凌遲的方法在中國古以有之。南朝宋后廢帝劉昱(字德融,南朝宋皇帝。明帝長子,472年
即位,在位五年,驕暴無比,一日不殺人,就悶悶不樂,后被蕭道成殺死,死時十五歲。)就曾經親自把人割殺。但凌遲作為正式的死刑手段一般認為是在五代時代開始的。陸游就曾經說過:五季多故,以常法為不足,于是始于法外特置陵遲一條。肌肉已盡,而氣息未絕,肝心聯絡,而視聽尤存。”應該說在當時凌遲已經是一種非常藝術的殺人方法了!
凌遲在宋代通稱為剮。由于宋代使用凌遲之刑較為常見,所以民間在對仇人進行報復雪恨時,也仿照作為官刑的凌遲把人臠割至死。《宋史·刑法志》規定,凌遲者,先斷其支體,乃抉其吭。
至于凌遲的刀數早期的已經沒有記載了,有記錄最早的為元代!元代執行凌遲,把犯人零割120刀,現在看來相當的少,無論動手的還是觀賞的顯然是無法盡興的。到了明代,則有了明顯的進步,明代執行凌遲時零割的刀數遠遠超過前代。明代有兩次胡大明凌遲處死案例,刀數有明確的記載,一是正德年間的宦官劉瑾,一是崇禎時的進士鄭曼耳。鄧之誠《骨董續記》卷二“寸磔”條云:“世俗言明代寸磔之刑,劉瑾4200刀,鄭(從曼從耳)3600刀。李慈銘日記亦言之。”這里記劉瑾被剮刀數可能是誤傳,實際上劉瑾被剮3357刀,因為監斬官之一,刑部河南主事張文麟筆錄了整個過程:依律,劉瑾被判凌遲3357刀,分三日割完,第一天先剮357刀,割至10刀,一歇一吆喝,這主要是怕犯人昏迷。當犯人蘇醒后再割第二個10刀。第一日刀數割完,天已黃昏,把劉瑾押回監中,松綁,劉瑾醒來,居然又吃了最后一頓晚餐,整整喝了兩大碗稀粥!翌日繼續用刑,鑒于昨日劉瑾大喊大叫,泄露的不少宮中禁密,遂往他口中塞了一顆大核桃。依舊是割10刀一歇一吆喝,誰知割了數十刀后,劉瑾氣絕,未能割足三日。當然即使犯人以死,剩下的還是要割的!
車裂!簡單的說就是用動物把人分尸。在中國車裂一般是牛或馬!在國外也有類似的刑法,使用的動物還有駱駝和大象等!事實上很少順利的把人分開!曾經有記錄某人被分三次,頭兩次犯人關節韌帶全斷,但肢體就是不斷,不得不用刀把四肢稍微切出切口,第三次才成功。
車裂的歷史比凌遲更長!《周禮·秋官·條狼氏》就有記載:“誓馭曰車擐。”這個車擐其實就是車裂。之后,無論是前漢、后漢,還是三國時,車裂之刑一直施行不絕。據記載,北齊時死刑分為四等,最重的就要用車裂。北周時死刑分為五等,第五種為車裂。這都是朝廷明文規定的正式法律。到遼以后,車裂就基本看不到了(遺憾)。
斬首,沒什么說的,就是砍頭!在各種死刑中藝術性算是比較低的,但是技術要求并不低!生手或外行根本不可能順利的把頭砍下來!曾有記載,一個劊子手連砍17刀犯人的頭才被砍下來!需要說明的是,斬首雖然比較常見,但其歷史并不很長,在秦代才有斬首的記載,不過當時的斬首指的是腰斬。秦以后斬首才逐漸普及。
周代的死刑有車裂、斬和殺三種。其中的“斬”就是腰斬。P春秋、戰國時的史籍中,寫到將人處死,多是指腰斬。腰斬,顧名思義,是從腰部把人斬為兩截。刑具最初用的是斧子及木砧。隨著“技術的進步”,慢慢起用鍘刀和鍘床。由于人的腰部沒有什么太重要的器官,所以犯人一般要慘叫30到60分鐘才死,所以這是一種比較輕松而賞心悅目的死刑方法!
剝皮是死刑中技術要求比較高的,甚至比凌遲還要高。和其他死刑一樣,剝皮的歷史也是很長的,在三國時期的吳國就曾經實行過剝皮,但在明代以前,剝皮一般指的是剝人的面皮。當然,剝皮是死刑中比較有觀賞性的,曾有人把犯人剝皮后讓他跳舞以欣賞。到了元,有了把整張人皮剝下來的刑法,而在明朝剝皮十分普及,據說明朝大將藍玉就是被剝皮的,張獻忠攻占成都的時候還看見過藍玉的皮附著在神像上,供在城門
凌遲之刑凌遲的發展
中國古代各種殘酷的刑罰中,最慘無人道的莫過于凌遲。凌遲,原來寫作“陵遲”,本意指山丘的緩延的斜坡。荀子說:“三尺之岸,而虛車不能登也。百仞之山,任負車登焉。何則?陵遲故也。”意思是指,三尺高的陡坎,車子便拉不上去,但百仞高的大山因為有平緩的斜坡,車子可以一直拉到山頂。后世將陵遲用作刑罰的名稱,僅取它的緩慢之義,即是說以很慢的速度把人處死。而要體現這種“慢”的意圖,就是一刀一刀地割人身上的肉,直到差不多把肉割盡,才剖腹斷首,使犯人畢命。所以,凌遲也叫臠割、剮、寸磔等,所謂“千刀萬剮”指的就是凌遲。
這種把活人零刀割死的作法早就有了。宋后廢帝劉昱曾親手將人臠割。北齊文宣帝高洋也常常用臠割的手段來殺人。唐中期安史之亂時,顏杲卿抗擊安祿山兵敗被俘,與袁履謙等人同時被零割。但將凌遲作為正式的刑罰,人們大多認為始于五代。陸游說:“五季多故,以常法為不足,于是始于法外特置凌遲一條。肌肉已盡,而氣息未絕,肝心聯絡,而視聽猶存。”但在五代時,已有人意識到凌遲之刑過于殘酷,主張廢棄不用,如后晉開運三年(946),竇儼奏稱死刑宜只保留斬、絞二種,而“以短刀臠割人肌膚者”,應當禁止。后晉出帝石重貴準奏,不再使用凌遲之刑。
北宋開國之初,力糾五代弊政,仍然禁止凌遲之刑。宋太祖時頒行的《刑統》,規定重罪應使用斬或絞,沒有凌遲。宋真宗時,內宦楊守珍巡察陜西,督捕盜賊,捕獲賊首數人,他請示朝廷,擬將他們陵遲處死,用以懲戒兇惡的人。真宗下詔,命令將俘虜轉送有司衙門依法論處,不準使用凌遲。到了神宗熙寧、元豐年間,才正式將凌遲列為死刑之一。《通考·刑制考》說:“凌遲之法,昭陵(宋仁宗陵號)以前,雖兇強殺人之盜,亦未嘗輕用,熙豐間詔獄繁興,口語狂悖者,皆遭此刑。”如熙寧八年(1075),沂州百姓朱唐告越州余姚縣主簿謀反,李逢在被捕后受審時,供詞中又牽連了秀州團練使世居和醫官劉育等,朝廷詔令有司審理此案,結果,李逢、劉育和河中府觀察推官徐革都被凌遲處死。到了南宋,《慶元條法事例》更明確地把凌遲和斬、絞同列為死刑名目,這樣的規定一直延續到明清。
凌遲在宋代通稱為剮。景德年間,御史臺曾審問殺人賊犯,定案之后,知雜王隨請“臠剮之”。“剮”字原作“咼”即“骨”字去了“月”(肉),其形狀也像人的頭顱骨。《說文解字》解釋說,其以為“剔人肉,置其骨”,這正是零刀割人的意思。“剮”又作“卨”,明朱國幀《通幢小品》卷十八“字義字起”一節云:“貞元中,宣武兵變,執城將卨之”。并注解說,卨,即“剮”字也。可見,“剮”的含義早已明了,只是到了宋代它成了凌遲的代名詞而更加為人所熟知而已。這種情形,也常見于小說中的描寫。《水滸傳》第二十七回寫教唆潘金蓮害死武大郎的王婆被東平府尹陳文昭判為“擬合凌遲處死”,之后寫道:
大牢里取出王婆,當廳聽命。讀了朝廷明降,寫了犯由牌,畫了供狀,便把這婆子推上木驢,四道長釘,三條綁索,東平府尹判了一個“剮!”字,擁出長街,兩聲破鼓響,一棒碎鑼鳴,犯由前引,混棍后催,兩把尖刀舉,一朵紙花搖,帶去東平府市心里,吃了一剮。
由于宋代使用凌遲之刑較為常見,所以民間在對仇人進行報復雪恨時,也仿照作為官刑的凌遲把人臠割至死。《水游傳》中也有這樣的情節,請看第四十一回中李逵割黃文炳的一段描寫:
(李逵)說:“今日你要快死,老爺卻要你慢死!”便把尖刀先從腿上割起,揀好的就當面炭火上炙來下酒。割一塊,炙一塊。無片時,割了黃文炳,李逵方把刀割開胸膛,取出心肝,把來與眾頭領做醒酒湯。
以上所引用《水滸傳》中的兩段文字,可以看出宋代凌遲在執行時的大致情形,這和《宋史·刑法志》中所說的“凌遲者,先斷其肢體,乃抉其吭”的做法是基本一致的。
元代法律規定的死刑有斬首而無絞刑,對那些惡逆大罪又規定可以凌遲處死。元代凌遲執行時的情形與宋代相似,如元雜劇《感天動地竇娥冤》中,竇娥的父親竇天章復審冤案,宣判說:張驢兒“毒殺親爺,奸占寡婦,合擬凌遲,押赴市曹中,釘上木驢,剮一百二十刀處死。”這和《水滸傳》中王婆被凌遲的做法一樣,都必須釘上木驢。這木驢大概是一個木架子,可以把犯人固定在上面,以便在零割的時候該犯人不能亂動,它和古代那種“勾結奸夫害本夫”的女犯受的“騎木驢”的刑罰不是一回事(參見本書《雜刑》)。雜劇《竇娥冤》比《水滸傳》更明確地指出了應割的刀數。試想,把人割一百二十刀才致命,其殘忍的程度不能不叫人不寒而栗。
明代法律也明確規定凌遲為死刑之一。《大明律·刑律》載:“謀反大逆:凡謀反,謂謀危社稷;大逆,謂謀毀宗廟、山陵及宮闕。但共謀者,不分首從,皆凌遲處死。”凌遲之刑的設立,反映了封建專制政治的殘酷,統治者為了鎮壓人民的反抗和各種犯上作亂的行為,不惜采用一切毒辣手段。明代各朝中,凡是捕獲農民起義的首領及其他叛逆者,都用凌遲之刑將他們處死。如萬歷三十四年(1606),劉天敘等謀反,兵敗被擒,為首的七人被磔死。這里的“磔”即是凌遲。嘉靖二十一年(1542),宮婢楊金英等人謀害明世宗未遂,事發被捕,楊金英、楊蓮香等十六名宮女不分首謀和協從,一律凌遲處死,并且銼尸梟首。萬歷七年(1579)五月,禮部侍郎董傳策被府中的奴仆殺死,有司將兇手捕獲,下獄審理,第二年把他們全都“剮于市”。
實際上,明代的凌遲之刑并不僅僅施用于謀反大逆,有時對罪行情節較輕的犯人也加以凌遲。明初朱元璋親自編定的《大誥》就記有不少這樣的案例。如金吾后衛知事靳謙讓妻子擊鼓鳴冤,經審訊所訴不實,便判決靳謙犯了誹謗朝廷的罪,將他凌遲處死。崇德縣民李付一任本縣里甲時,因擾民而被人告發,縣官傳訊,他不予理采,公差王某前去拘捕他,他設計請王某飲酒,當王某喝醉時,李付一將王某綁縛起來,聲稱王某騙吃騙喝。李付一的行為雖然實屬無賴,但還不至于構成死罪,結果他以誣誑罪被凌遲處死。又有北平道御史柯哲與都御史詹微有隙,于是何哲聯合另外兩名御史任輝、齊肅及四川道御史魏卓等共十八人一同捏造事實,陷害詹微。當時明太祖朱元璋正信任詹微,因而授意有司將何哲等人治罪,結果何、任、齊、魏四人被判為凌遲示眾。像上面三例這樣不該凌遲而被凌遲的案子還有一些,朱元道用刑峻酷,從這些事實就可以看出來。
元代執行凌遲,把犯人零割一百二十刀,已是夠駭人聽聞的了,明代執行凌遲時零割的刀數更遠遠超過前代。明世有兩次著名的凌遲處死案例,刀數有明確的記載,一是正德年間的宦官劉瑾,一是崇禎時進士鄭鄤。鄧之誠《骨董續記》卷二“寸磔”條云:“世俗言明代寸磔之刑,劉瑾四千二百刀,鄭鄤三千六百刀。李慈銘日記亦言之。”這里記劉瑾被剮的刀數可能是誤傳,實際上劉瑾被剮三千三百五十七刀。這樣大的數目,實在驚人。民間婦女罵人時常說“你這個挨千刀的”,看來古代凌遲時將人割千刀以上并非虛詞。
先說劉瑾。正德五年(1510),劉瑾以謀反罪被判死刑,圣旨特批,將他“凌遲三日”,然后還要銼尸梟首。執行時的情景,當時參與監刑的張文麟有詳細的記述:
是日,予同年陜西司主事胡遠該監斬,錯愕,告于上述劉先生璟曰:“我如何當得?”劉回言:“我叫本科幫你。”予因應之。過官寓早飯,即呼本吏隨該司掌印正郎至西角頭,劉瑾已開刀矣。凌遲刀數,例該三千三百五十七刀,每十刀一歇,一吆喝。頭一日例該先剮三百五十七刀,如大指甲片,在胸膛左右起。初動刀,則有血流寸許,再動刀則無血矣。人言犯人受驚,血俱入小腹小腿肚,剮畢開膛,則血從此出,想應是矣。至晚,押瑾順天府宛平縣寄監,釋縛,瑾尚食粥兩碗。反賊乃如此。次日押至東角頭。先日,瑾就刑,頗言內事,以麻核桃塞口,數十刀,氣絕。時方日升,在彼與同監斬御史具本奏奉圣旨,劉瑾凌遲數足,銼尸,免梟首。受害之家,爭取其肉以祭死者。銼尸,當胸一大斧,胸去數丈。逆賊之報亦慘矣。
劉瑾把持朝政時,殘害忠良,作惡多端,他落得如此下場固然使人解恨,但從他受刑的過程來看,凌遲這種刑罰不能不說它確實慘無人道。
再看鄭鄤。若說劉瑾被凌遲是罪有應得,而鄭鄤受如此酷刑卻使人感到惋惜。鄭鄤是常州橫林人,天啟二年(1622)進士及第,他的文才與聲望曾名噪一時。崇禎初年,由于朝廷內部黨派之爭引起政治糾紛,鄭鄤也被卷了進去,他被人告發說犯有“杖母”和“奸妹”兩項大逆不道的罪款,罪后由崇禎皇帝朱由檢親自批示,予以凌遲處死。
關于鄭鄤一案的詳細背景與是非曲直,這里不作具體考述,我們只講他受刑的大致經過。崇禎十二年(1639)八月二十六日黎明,圣旨下達讓當日執行,有司官員立即下令傳齊有關人役;押解犯人前往西市。當時的西市在北京皇城西側甘石橋下四牌樓(后世簡稱西四牌樓,即今北京西四),處決死囚常在這里進行。按平常的慣例,斬首在西牌樓下,凌遲在東牌樓下,所以,那天早晨就有一伙人役在東牌樓旁邊搭起一座棚子,里面供監斬官等人在此就座,棚子前面豎起一根上邊有分叉的粗木桿。不一會,行刑的劊子手們也提前來到,他們每人帶一只小筐,筐里放著鐵鉤和利刃。劊子手們取出鐵鉤利刃等,放在砂石上磨得非常鋒利。辰、巳時分,監斬官帶校尉、人役等押著鄭鄤來到刑場。鄭鄤被暫時停放在南牌樓下,他坐在一只大籮筐里,沒有戴頭巾也沒有穿鞋襪,正在向一名書童絮絮不休地屬咐家中后事。這時,圍觀的群眾人山人海,把周圍的道路、空場堵得水泄不通,附近的房頂上都爬滿了人。有位吏役說,西城察院的官長還未到,必須稍停片刻,正說著,那位官長由隨從前呼后擁,分開密集的人群向這里來了。就位之后,他高聲宣讀圣旨,由于周圍人聲嘈雜,他都念些什么,人們聽不清楚,只聽他最后的一句是:“照律應剮三千六百刀。”劊子手齊聲附和,聲如雷震,圍觀的群眾莫不心驚膽顫,兩腿發抖。只聽得三聲炮響,之后開始行刑。人群更加騷動起來,爬在房上的人有的站起身,伸長脖子,想看看劊子手怎樣剮人。但由于近處的人圍得密不透風,稍遠一些就看不見行刑的場面。過了好大一會兒,只見那有分叉的粗木桿上垂了一條繩子,有人在木桿后面拉動繩子,繩子的另一端便吊起一件東西,鮮血淋漓,原來是人的肺和肝,一直吊到木桿最高處。這說明犯人的肉已被割盡,開始剖腹取五臟了。又過了一會,木桿上的繩子放下來,卸下肝肺,又吊起一顆人頭,這說明鄭鄤已被砍了腦袋,懸掛示眾。接著,又把鄭鄤的軀體也掛了起來,使他的胸貼著木桿,背朝著眾人,大家看見他背上的肌肉被割成一條一縷的,卻沒有割掉,千百條密麻叢集,就像刺猬似的。這時,凌遲之刑宣告結束,有兩名校尉手舞紅旗,騎著快馬同東飛馳,他們是去宮中把剮的刀數向皇帝報告。后來,有劊子手把鄭鄤的尸體取下,把他身上的肉一條條的出售,據說人們買這些人肉是作為配制瘡疥藥的原料。
清代仍有凌遲之刑。統治者對農民起義的首領一旦捕獲,總是要凌遲處死。如太平天國北伐軍失敗,將領林鳳翔、李開芳等八人被俘,都押解到北京凌遲示眾。捻軍首領張洛行、賴文光兵敗被俘,也受了凌遲之刑。太平天國的著名領袖石達開在大渡河兵敗,向四川總督駱秉章投誠,但沒有受到寬大處理,清廷傳旨將石達開不必押送北京,在四川就地處決,駱秉章這個鎮壓農民起義的劊子手竟殘忍地對石達開等使用了凌遲之刑。那是同治二年(1862)六月二十五日,駱秉章率領清兵把石達開和宰輔曾仕和、中丞黃再忠等綁赴刑場。石、曾二人分別被面對面縛在兩個十字木椿上。執行凌遲時,劊子手先對曾仕和割第一刀,曾仕和受疼不過,慘叫狂呼,石達開斥責他說:“為什么不能忍受此須臾時間?”曾仕和這才緊咬牙關,不再叫喊。石達開受刑時,被割一百多刀,他從始至終默然無聲。石達開的凜然正氣和堅強意志使清軍官兵感到震驚,四川布政使劉蓉說他“梟桀堅強之氣溢于顏面,而詞句不亢不卑,不作搖尾乞憐語。……臨刑之際,神色怡然,實丑類之最悍者。”
凌遲之刑一直延續到清末。戊戌變法后,清廷受內外各種矛盾的沖擊,不得不順應潮流對傳統的弊政作些改革。光緒三十一年(1905)修訂法律大臣沈家本奏請刪除凌遲等重刑,清廷準奏,下令將凌遲和梟首、戮尸等法“永遠刪除,俱改斬決”。從此,凌遲非人的酷刑才從法典中消失,被斬首代替了。
古代酷刑哪個最殘酷古代最殘酷者莫過于凌遲,即民間所說的“千刀萬剮”。陵遲原來指山陵的坡度是慢慢降低的,凌遲本意為:“緩緩的山丘”。用于死刑名稱,則是指處死人時將人身上的肉一刀刀割去,使受刑人痛苦地慢慢死去。 凌遲刑最早出現在五代時期,正式定為刑名是在遼,此后,金、元、明、清都規定為法定刑,是最殘忍的一種死刑。
其中又以對女犯凌遲最過于殘酷,依據歷史記載,在明清期間,判處凌遲處死的女犯在行刑當日會被剝光全身衣褲,將其乳房,生殖器和肛門予以公開展示后,她們的陰戶和肛門會被插在木驢囚車的活動木橛上游街示眾,稱之”騎木驢”。游街結束之后,才將女犯人押到刑場凌遲處死。 凌遲女犯的方式雖隨年代和地域不同而略有差異,但一般由所謂“十八刀法”衍生而來。“十八刀法”即—第一刀剜舌,第二、三刀用牛耳尖刀剜去兩顆乳頭,第四、五刀將犯人的兩只乳房齊根切下,第六、七刀割去兩片大陰唇,第八至十刀挖去兩半小陰唇和陰核(蒂),第十一刀將女犯的子宮取出,其中第六至十一刀這一系列切除女犯生殖器的部份另稱為“幽閉”,正是王明德所言“凌遲者,其法乃寸而磔之,必至體無余臠,然后為之割其勢,女則幽其閉,出其臟腑,以畢其命,支分節解,菹其骨而后已。里面”幽其閉”所指。接著第十二刀和十三刀以尖刺刺入女人的屁股肉,造成其臀動脈大量失血,第十四刀到第十七刀用大斧銼斷女犯的四肢,最后一刀刺心,確定女犯斷氣后,凌遲的程序才告結束。 在凌遲完畢后,女犯的頭顱,雙乳,大小陰唇和子宮依例會被展放在刑場的木臺上示眾,在隔一段期間后才允許家屬或相關人收殮,沒有家屬或親友前來認殮的,則會由官府予以焚尸揚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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